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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08  浏览次数:120
核心提示: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发生地震、
  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发生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洪水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1个小时之内,向商务部报告。

 

  《办法》规定,商务部负责建立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和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应当在2个小时之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所称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以下简称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边销茶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滞销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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