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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填写虚假工作经历能否解雇?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入职时填写虚假工作经历,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林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技术有限公司,岗位为作业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下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解除与林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林某不服某技术有限公司的解除决定,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某技术有限公司对林某进行了规章制度培训,《员工手册》规定提供虚假信息或使用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被录用的将被辞退;林某在入职时填写有《员工信息表》,写明上一段工作经历为2017年至2019年整两年,但实际上一段工作经历起始时间为2020年年初,仅有两个月(《员工信息表》中注明若有信息虚假的,自愿接受解雇处分)。
庭审时,林某称当时填写两年是因为怕工作经历太短而公司不予录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事由,某技术有限公司称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时以及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技术有限公司发现林某有不诚信行为,尤其是入职信息登记表中写明林某有两年工作经历,但经公司核实,实际仅有两个月,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认为,林某确有提供虚假工作经历的行为,某技术有限公司据此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故对林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存在该法第二十六条上述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都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中的充分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劳动者的受教育情况、工作简历等情况,更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确定工作岗位、报酬标准、合同期限乃至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这些情况必然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作为劳动者应当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本案中,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诚实信用有明确的要求,这一点在员工手册、入职登记表中均有具体体现。林某在入职时未如实记录工作经历,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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