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电子  服装  创业  空调  轴承  家电  GPS  木门  供应  物流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今日头条 » 正文

海关总署: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向海关申请退货业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22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28日在官方网站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称,在跨
海关总署28日在官方网站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称,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

据公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公告明确,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信息网址: https://www.fa08.com.cn/zixun/show-2704254.html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来源于网友提供和互联网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不对网站所有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交易汇款需谨慎,请注意调查核实。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常见问题 | sitemaps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行业图标
免费发布信息,上网做生意,就上发吧信息网.发吧,发吧,祝您生意发发!(c)2008-2021 DESTOON B2B 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内容系用户自行发布,其真实性、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发吧信息网(www.fa08.com.cn)不提供任何保证,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