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迅速启动立法工作。此次通过的决定共15条,主要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相关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从4方面明确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为增强可操作性,决定明确本省依法对野生动物食用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报福建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决定强调监管覆盖“野味产业”全链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出口、储存、运输、邮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
为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违法行为,决定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了法律责任,相关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将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