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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天价施救费,不能止于停职调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燕赵都市报  浏览次数:14
核心提示:治理天价施救费,不能止于停职调查
刘师傅的货车在衡阳一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高速救援人员表示货物需要吊装。吊机老板让签协议,并表示“签字8万元,不签字20万元”。之后,货车修好了,吊机没有作业,吊机老板仍索要5.9万元,因为“等了20个小时”。11月30日,湖南高速集团通报称,涉事3名路政人员被停职调查。

近些年来,高速公路上天价施救费事件时有发生。按理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施救部门提供了紧急救援服务,收取费用无可厚非,但畸高的施救费用显然是不合适的,尤其是此类事件不时发生的现实,足以说明相关部门未尽到监管责任。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乃至车祸,对司乘人员来说,属于“危难紧急”,救援自然越及时越好,同时也能避免次生灾患发生。对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来说,为故障车辆提供救援服务或者畅通救援渠道,既是其维护道路畅通及安全的法定义务,也能体现基本的人道主义关怀。理论上而言,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理当为故障或事故车辆提供及时、优质且价格合适的救援服务,但令人遗憾的现实是,天价施救费事件屡屡发生。

深究高速公路救援费用畸高的原因,与其“垄断”形态不无关系。

众所周知,高速公路属于封闭区域,其出口和入口均是固定的,普通施救车辆未必能顺利进入高速公路施救。同时,当车辆发生事故或故障时,当事人在危急状态下,自然而然地会先拨打报警电话或联系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并通过其联系施救机构。甚至很多高速公路的救援服务均由固定的公司承担,颇有“独此一家别无分店”的意味,自然也就有了收取天价费用的底气和霸气。就这一点而言,市场化反而成了天价收费及有关部门推脱监管责任的挡箭牌。

随着机动车辆走入寻常百姓家,高速公路救援无疑关乎广大车主的利益。无论出于确保尽快清理事故现场、避免次生危险、恢复交通秩序的考虑,还是出于避免故障车辆当事人在危难中免受“宰割”考虑,有关部门都不该对屡屡发生的天价施救费现象视而不见,更不能只是在问题曝光后无足轻重地停职调查几个工作人员。

破解天价施救费问题,既需要政府部门的适当干预和监管,也需要促进市场竞争的形成、实现真正的市场定价,同时还要严厉查处坐地起价、乘人之危的乱收费行为,进而从根本上消除高速公路上天价施救的怪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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