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管不住嘴,迈不开腿的人最大的愿望就是——躺瘦!所以,有不少人选择吃减肥药。
一名微商最近因贩卖“减肥药”被嘉善警方抓了。因为他卖的减肥药竟然涉毒,长期使用对身体损伤超大。
近日,嘉善县公安局破获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其中涉及的毒品并不是海洛因、冰毒等,而是一种别名叫做“蓝胖子”的进口网红减肥药。
减肥药含有精神药品成分长期使用副作用大。今年8月底,嘉善县公安局得到线索,有一批违禁药品从国外以快递的形式,走私进入国内。嘉善警方马上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8月27日,警方循着快递这条线索快速锁定了嫌疑人邬某,并在他接收快递时对其实施了拘捕。随后,警方在邬某家中搜查到大量网红减肥药“蓝胖子”。
魏塘派出所民警徐李君介绍说,减肥药共计4000多颗,净含量应该在300多克。通过上海一家专业机构鉴定,这款药内含成分安非拉酮。记者搜索发现,安非拉酮为兴奋剂和食欲抑制剂,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各种程度的单纯性肥胖症及伴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的肥胖患者。
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主管药师徐伟峰介绍说,这个药长期使用的话,会产生依赖性,会影响中枢神经、影响心血管等各方面。1996年,国家药品管理部门把它列入了一类的精神管控药品。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邬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按照法律规定,在我国,一类精神药品,与海洛因、鸦片等毒品一同受到严格管制。公民严禁私自持有、运输、购买、贩卖、使用。邬某称,自己是一名微商,听同行介绍,这款别名“蓝胖子”的进口减肥药,在国内很好卖。他从朋友那里找到了这种药的进货渠道。
邬某以为自己找到了巨大的商机。他开始利用自己的关系网,以非法渠道倒卖“蓝胖子”减肥药。“进货价是每盒人民币300多元,卖是每盒450元,他们再卖给客户我就不知道多少钱了。”邬某交代说。
民警徐李君介绍说,嫌疑人邬某是国内的总供货商,下面还有三四个微商是分销商,具体由分销商在手机上接生意,接到生意后,由邬某直接邮寄发货,分散销售到全国各地。
目前,邬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嘉善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于终端购买者,使用它是纯粹减肥还是另有目的,警方将继续予以调查。一旦查实涉及违法犯罪,将追究法律责任。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嘉善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张天翼也提醒大家,是药三分毒,在没有明确药理特性或是专业的指导下贸然服用,便有可能对这些药物产生强烈的依赖性和副作用,其本身跟吸食毒品没什么差别。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关于毒品的相关法律。公民是严禁私自购买、贩卖、运输、持有该类成分的物品,否则会受到法律严惩。
朋友圈卖假药难以发现查处,零星交易难以受相关法律法规限制
其实,在微信朋友圈售卖假药被刑拘的不乏先例。在搜索引擎中输入“朋友圈卖假药被抓”这几个字,搜索结果就会显示出四十多万个网页链接。喜剧演员“胖丫”在微信、映客等网络平台宣传所谓的减肥胶囊,经审判获刑三年;90后朋友圈卖假药称自己吃也管用……这样的词条比比皆是。
张家港市公安局凤凰派出所副所长王斌告诉记者,这种通过社交平台售卖药品的行为十分隐蔽,很难在初步阶段查获,交易的时候双方微信转账,跨地区查处难度也比较大。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高女士也有同感,面对这种非传统渠道的销售药品的行为,作为监管部门,也有很大的局限性,还无法实现点对点的精细监控。在非传统渠道销售隐蔽性是非常强,市场监管部门技术力量和手段比较欠缺。只能对一些关键字段的进行绝对化语言监测。
现行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对这样的行为也没有有针对性的处理方法。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建立多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
我国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从事药品销售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企业,个人无法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今年1月1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微商、微店等也纳入了《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围,但零星小额的交易活动,仍然可以免于市场主体登记。专家认为,交易平台或者提供交易的社交平台确实应该担负起主体登记的责任,引导和规范销售行为;微商应当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在选择电商平台同样需要理性消费。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认为,尽管微商通过社交平台卖货与通过电商平台卖货有很大区别,但是本质上都是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相关的社交平台应该负起责任:“社交平台如果是纯粹社交,就拒绝、禁止交易。但现在社交和交易确实有融合,这一点不容忽视。作为一个社交平台服务的提供者,要去规范、引导守法经营,如果用户要去销售商品,应该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邱宝昌建议消费者选择有主体登记、受我国《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的电商平台购买商品,理性消费。社交平台涉及到隐私又涉及到点对点交易,一旦买到假冒伪劣投诉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