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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亿标的无法执行 法院认定ofo“无财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19  来源:北京青年报  浏览次数:29
核心提示:2.5亿标的无法执行 法院认定ofo“无财产”
       日前,一份来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显示,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工业有限公司(天津富士达)因买卖合同纠纷向ofo的运营主体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请求履行2.5亿的标的。不过,法院认定,ofo已“无产业”,其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无对外出资、无车辆,虽开设了银行账户,但已被其他法院冻住或账户无余额。

今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作出调解,天津富士达与东峡大通的一份民事调解书现已发作法律效力。不过,因东峡大通迟迟不履行义务,天津富士达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履行。请求履行标的为人民币2.498亿元。

法院在裁决书中表明,ofo方面向法院报告了产业,其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无对外出资、无车辆,虽开设了银行账户,但已被其他法院冻住或账户无余额。

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履行人名下产业进行了查询,系统反应查询信息为“无产业”。到被履行人住所地的不动产挂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传统查控,被履行人名下无可供履行产业。请求履行人亦无被履行人的产业线索供给,法院亦已对被履行人申报的产业进行核对,无产业可供履行,法院已向被履行人发出约束消费令。

最终,法院裁决终结本次履行程序。请求履行人发现被履行人有可供履行产业的,可以再次请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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