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2018年度十大商事典型案例”,记者留意到,在其中一个典型案例中,3万多元的快递丢了只赔300元,对这种“霸道”的理赔,法院未予支持。
该案中,李某在淘宝网开设店铺销售手机配件,并长期经过广州某快递公司向客户寄送货品。在一次货品运送进程中,李某寄给客户3万多元的配件丢掉了。
快递公司以为,由于李某并未对货品进行保价,根据速递单背面《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的约好,对未保价物品只能依照最高补偿不超越300元/票的规范进行补偿。
李某不同意此补偿方案,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依照货品的实际价值补偿损失37238元。
一审法院判定,快递公司向李某补偿30964元。快递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从李某寄件后的一系列电话查询沟经进程来看,在该快件被确定丢掉前,李某现已屡次致电核实寄件状况,并具体奉告快递件内容、重量、价值等,快件丢掉后又屡次致电交流索赔。结合李某在诉讼中所供给的相关客户订单、备货截图、付款记录等一系列根据,均与其此前主张的货损状况彻底吻合。
法院以为,关于快递公司提出在李某未办理保价的状况下,其司仅需在300元的范围内承担货品丢掉的补偿职责。对此,因相关《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印制于XX速递(概况单)背面,而李某并未在该速递单中签名,快递公司亦未举证证实已对该项职责约束条款实行清晰奉告及解释说明的义务,故原审法院根据合同法规则,认定该条款无效并无不当,广州中院对快递公司提出的该项上诉定见不予采用。
法官提醒,通常在寄件时会为货品选择保价的人并不多,快递一旦发作丢掉或损毁,快递公司往往会将快递单上记载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条款作为补偿根据,补偿金额与形成的实际损失可能截然不同。
快递企业供给快递单往往包含本案中所述的包含未保价快件丢掉、损毁如何进行赔付的快递服务协议条款,这些条款为格局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则,供给格局条款的一方应当采纳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注意革除或许约束其职责的条款,不然该条款无效。承运人对运送进程中货品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补偿职责;当事人有约好的,依照其约好;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依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品抵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而,如果消费者有充分根据能够证明所投寄的货品价值,即使没有保价,也应获得原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