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着“打5折”的产品是真的降价吗?买了促销的产品却被告知“无货”怎么办?国家商场监管总局起草的《明码标价和制止价格诈骗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昨天起开征民意,《意见稿》对上述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稿》指出,规定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产品或许供给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安排和个人。经营者经过电子商务、电话购物、电视购物等方式销售产品或许供给服务的,可以经过网络页面、电子文档、电话语音、视频或许其他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为经营者供给买卖场所的卖场、商场、商场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商场主体应当合作商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管。
在促销行为规范方面,《意见稿》提到,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其标示价格促销信息应当实在准确、清晰醒目,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言语、文字、数字、图片或许视频等。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许期限的,应当明显标明条件或许期限。价格促销仅触及部分产品或许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标示对全部产品或许服务都开展价格促销。经营者无法保证价格促销触及的产品有足量备货的,应当特别提示,否则不得以无货为由拒绝实行价格优惠承诺。
经营者对外声称折价、降价的,应当标明或许经过其他便利消费者认知的方式标明折价、降价的核算基础;否则,其折价、降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核算基准价格。假如前7日内没有买卖的,折价、降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买卖价格为核算基准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