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车辆置办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缴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践支交给出售者的悉数价款,依据缴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承认,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公告明晰,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归于应税车辆。
缴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缴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许托付署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公告明晰,缴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装备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出售价格承认,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出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承认。组成计税价格核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本钱×(1+本钱利润率);归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本钱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承认。
公告明晰,城市公交企业置办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置办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获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供应公交出行服务,并归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矩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作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公告指出,现已处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动用途等原因不再归于免税、减税规模的,缴税人、缴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缴税额按以下规矩履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置办税缴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一切人为车辆置办税缴税人。
(二)缴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许用途改动等现象发生之日。
(三)应缴税额核算公式如下:
应缴税额=初度处理缴税申报时承认的计税价格×(1-运用年限×10%)×10%-已缴税额
应缴税额不得为负数。运用年限的核算办法是,自缴税人初度处理缴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归于免税、减税规模的现象发生之日止。运用年限取整核算,不满一年的不核算在内。
公告还明晰,已征车辆置办税的车辆退回车辆出产或出售企业,缴税人请求交还车辆置办税的,应退税额核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已缴税额×(1-运用年限×10%)。(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运用年限的核算办法是,自缴税人缴缴税款之日起,至请求退税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