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1日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调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出口退税等增值税率,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等。公告自4月1日起执行。
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公告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公告提出,自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为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此前曾表示,原本企业需要预缴税款,等生产出产品,有了销项后才能对冲,对冲前企业需要借债来承担这部分融资成本。随着增值税留抵退税改革深入推进,可以在降低杠杆率上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公告显示,自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