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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宣称“药妆”属于违法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22
核心提示: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宣称“药妆”属于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标准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1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回答(一)”,根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则和有关技术标准,回答了化妆品监督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此次回答中,清晰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妆”“药妆品”“医学护肤品”概念的监管情绪,关于寡肽-1和表皮生长因子(EGF)的区别以及其在化妆品中的运用也做出了具体回答。

化妆品声称“药妆”归于违法行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回答中清晰指出,不但是我国,国际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国际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遍及一致。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运用意图,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则,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许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扬效果,不得运用医疗术语,广告宣扬中不得宣扬医疗效果。关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存案的产品,声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归于违法行为。

EGF不可作为化妆品质料运用或宣扬

针对寡肽-1和表皮生长因子(EGF)有何区别的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清晰指出,寡肽-1和人寡肽1(表皮生长因子,EGF)非同一种物质。寡肽-1为甘氨酸、组氨酸和赖氨酸等3种氨基酸组成的合成肽。而人寡肽-1又叫表皮生长因子(Epidermal Growth Factor, EGF),是由53个氨基酸组成的 “53肽”,分子量为6200道尔顿单位。

寡肽-1收录于我国《已运用化妆品质料名称目录》(2015年版),一般作为皮肤调度剂运用。而人寡肽-1未被收录于该目录,一般在医学领域运用较多,临床适应症为外用治疗烧伤、创伤及外科创伤愈合,加速移植的表皮生长。因为分子量较大,EGF在正常皮肤屏障条件下较难被吸收,一旦皮肤屏障功用不全,可能会引发其它潜在安全性问题。基于有效性及安全性方面的考虑,EGF不得作为化妆品质料运用。

因此,不同于寡肽-1,人寡肽-1(EGF)不得作为化妆品质料运用。在配方中添加或许产品声称含有人寡肽-1或EGF的,均归于违法产品。 
 
关键词: 化妆品、药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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