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张某是一名生产制造型企业的操作工,三年前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当时他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要求公司将他调整到力所能及的岗位上继续工作。
但是今年6月份,张某的身体状况恶化,已经不能继续劳动,所以就向公司提出退出工作岗位,由公司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然而,双方就伤残津贴标准产生了分歧。公司认为应当根据张某三年前发生工伤时的工资水平来确定,张某则认为应当按照目前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来确定。那么,他的伤残津贴标准应当怎么确定?
分 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工伤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在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劳动者难以胜任,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计算得出的伤残津贴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同时,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因此,张某目前的伤残津贴应当根据工伤发生时计算的伤残津贴标准,再结合当地政府调整的数额来统筹计算。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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