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倩涟系维利公司物料计划员,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3点30分到17点30分。
2015年1月13日早上7时49分左右,吴倩涟在公司二楼餐厅排队买早餐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后被送去长安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第5骶椎骨折”。
2015年1月23日,公司向东莞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5年3月20日,东莞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吴倩涟不服,向东莞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东莞社保局以原认定有误,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吴倩涟的前述受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对此不服,向东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东莞市政府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餐厅并非吴倩涟的工作场所,打早餐也并非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东莞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属适用法律错误。东莞市政府决定撤销东莞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重新处理。
吴倩涟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东莞中院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本案中,吴倩涟在公司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3点30分到17点30分。吴倩涟于2015年1月13日早上7时49分左右在公司二楼餐厅排队买早餐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其发生受伤事故的地点位于厂区范围,也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吴倩涟用完早餐后即需投入工作,而用餐为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且在合理时间界限内,可以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
因此,吴倩涟的受伤属工伤,东莞社保局认定吴倩涟的受伤为工伤,并无不当。东莞市政府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撤销,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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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投保在总公司,员工享受不方便,满意度低,离职率高;
2、公司小,人员专业性不够,人员成本高;
3、公司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员需要经常往返社保局,办理每月的增减员手续,社保基数的申报,还必须经常留意国家的社保政策以及相关规定,否则不但没能正常操作,又浪费了时间与精力。
4、公司刚成立,没有社保账户,没有人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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