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社保zui新缴费:单位缴617.63元,个人缴300.37元,合计918元。
女性外来工在东莞买社保满50岁,还差三个月就买满十年,可规定说不能在东莞买该怎么办?其实很多的人理解是错误的,并没有真正完全领会到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所以需要你本人亲自到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咨询当地的政策。
第一,年满50岁的女工,用人单位必须要终止劳动合同吗?对于年满50岁的女工,按照我国有关退休的条件,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是对于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而养老保险没有缴满15年的人员,劳动合同是不是一定中要终止?或是自动终止?实际上是没有自动终止的概念,只能是达到终止的条件,才能终止。年满50岁的女职工,如果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条件,或是在没有依法享受基本的养老金之前,就没有达到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条件,所以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终止劳动合同的。其实这不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那些缺乏社会责任感,视员工权力为儿戏,斤斤计较单位得失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片面理解而提出的借口。
第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根据我的理解,对于涉及到年满50岁的女工,用人单位是否要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还能在当地继续续缴养老保险?这些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是第四十四条。其中涉及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主要是四十四条第二款,原文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那么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什么条件呢?包含了两个条件,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达到15年。这两个条件中,50岁的女工符合这个年龄方面的条件,但养老保险缴费没有达到15年,这个条件是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由于50岁的女工,没有达到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所以这个劳动合同是不能终止的。既然不能终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就是理所当然的,所以你在东莞所差的三个月的社保是完全可以继续缴纳的。
第三,社保法的基本精神和劳动合同法精神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从2011年7月开始执行的,并于2018年12月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社保法和劳动合同对于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人员,其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社保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于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没有缴费满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这个规定,继续缴费可以是单位缴费,也可以是个人缴费,那么对于在岗职工来讲,肯定是按照单位缴费来缴费,这和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对于年满50岁的女职工,在东莞社保缴费满十年还差三个月,不允许在东莞继续缴费是错误的。这关系到我们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保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理解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劳动法的提法不一致时,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执行,因为劳动合同法是法,条例是行政法规,时间上来看,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2013年最新修订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和社保法是紧密衔接和高度一致的。所以全面、准确地理解相关法律的精神,才能对法律法规正确执行,避免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伤害,这才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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