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漂浮烟雾信号特点:
1.漂浮烟雾信号的外形无论白天或黑夜均应能识别其引燃端和发出端.
2.漂浮烟雾信号产品要有一定的耐水性能,将其水平浸入10m深的水中,2h后施放应有效地起作用
3.漂浮烟雾信号产品在拉发或击发引燃时,其作用力不大于 25N-35
4.漂浮烟雾信号产品装船后,应能在环境气温为一3-+6℃范围内存放而不致报坏及在任何海况0-5下正常使用,漂浮式烟雾信号在使用时,若 浸没在海水中,则应能在海水温度范围内使用.
5.声响型漂浮烟雾信号的材料,应为不伤人的非金属材料。
6.漂浮烟雾信号产品,从 2m高处自由跌落在钢板平面上时,不引燃、不爆炸,施放时应有效地起作用.
7.漂浮烟雾信号产品从制造期起,规定的贮存条件或装船后的存放条件,其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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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B-4漂浮式烟雾信号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96年修正案及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的有关要求,已获得中国船级社(CCS)、中国渔检局(ZY)、法国船级社(BV)和俄罗斯船级社(RS),德国船级社(EC)的认证证书。
1.遮盖率≥70%≥3min
2.发烟时间≥3min Smoke
3.有效期:3年
4.外形尺寸:Φ80x135mm
5.单件重量:0.55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