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儿童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
其他参保人员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
参保人员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已享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额做相应扣减)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关键词:工伤代理、工伤保险、工伤事故、代缴工伤、北京工伤办理、工伤事故、工伤赔付、工伤基金、单工伤险代买、工伤处理需要了解更详细情况或社保业务咨询,请联系骏伯人力资源北京分公司小乔、手机:13693293308办公QQ:2661355752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21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