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 元丹;(放假1日,1月1日)
(二) 春节;(放假3日,农历初一、初二、初三)
(三) 国际劳动节;(放假1日,5月1日)
(四) 国庆节;(放假3日,10月1日、2日、3日)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清明节1日;端午节1日;中秋节1日)
制度工作时间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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