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广州市“国五条”细则的出台,政策规定,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正常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购房的,审核标准由 “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交1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交1年以上”;另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补缴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购房的,不予认可。
2013年11月,广州市“穗六条”出台,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并要求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提醒
以下两种情况不具有购房资格:
三年内社保或税收断缴者,不具有购房资格。
三年连续缴纳社保或税收,但不在购房之日算起的前5年内,同样不具有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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