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离职待业,如何缴纳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维护参保职工生育保险权益,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0.4*相应天数)
二、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四)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28日(含)起执行。2012年4月28日(含)以后生育或终止妊娠,已计发的生育津贴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应按本通知标准予以补发。
注:(申领的生育津贴不是全部支付给女职工本人,如果单位已经支付了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因此生育津贴将支付给单位。如生育津贴高于工资,单位应当将高出部分的“差额”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办理生育申报所需材料: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张)、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出院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账户核对单(单位机打加盖公章)。
申报时间:分娩后4个半月后(医保办理时间每月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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