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未进入商业流通领域的商标,无法起到商标所应具有的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此种商标更多只是一种有形符号的外在表现,不管其简单或复杂、平庸或惊艳,其存在都与商标制度设立的初衷相违背,也在客观上造成对商标资源的不当占有和浪费。所以,我国现行商标法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规定了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的制度,这不仅是为了督促商标权人进行真实、积极地使用,而且也可以在撤销条件具备时,向社会释放商标资源。
已注册商标固然可以因未进行实际使用而被撤销,但对于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又应如何考虑呢?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公众可能会对我国现行商标注册制度的理解出现偏差。普遍观念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并不要求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对其商标进行任何形式上的使用。换言之,只要申请商标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其它在先商标不相同或不近似,也不违反商标授权的其他规定,那么不管商标申请人是否已经进行了实际使用,或是否具有使用的意图或可能性,都不应影响该申请商标获准注册。
然而,对此却不应一概而论。在我国现行商标制度下,尽管无需苛求商标申请人在提出注册申请时即提供相关商标使用的证据,但申请人是否具有实际使用其申请商标的意图,或是否具有实际使用的可能性,仍应是商标授权过程中予以考虑的因素。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商标申请人已经没有实际使用的意图或可能性,则不应核准其商标的注册申请,而这也并不与我国现行商标注册制度相冲突。
“香奈儿图形”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即较为清晰地体现了上述考量。该案中,被异议商标权人深圳市新浪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新浪公司)于2008年4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虽然其在法律意义上并未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理论上仍能以其自身名义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法院最终却对此持相反意见,原因在于:
首先,由于深圳新浪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自身已不具备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资质。而且,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深圳新浪公司曾向其他具有经营资质的主体转让或许可使用了被异议商标。在这种情况下,深圳新浪公司对被异议商标所享有的,只是一种期待权,而非法定的财产性权利。
其次,自深圳新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异议复审裁定,前后已超过3年。在此期间,深圳新浪公司既未办理公司清算及注销手续,也未积极恢复其经营资质,使得被异议商标长期处于搁置不用和归属不明的状态,造成了社会商标资源的浪费。
最后,无论是商标评审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深圳新浪公司均未参加,也未就其企业和被异议商标的相关状况进行任何说明和主张,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其已不具有实际使用被异议商标的意图。
正是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并基于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的商标法理,法院最终推定深圳新浪公司已不具有使用被异议商标的意图,被异议商标也不应核准注册。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