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程序
生产许可证61大类产品,目前分为国家质检总局发证和省级发证两种证书,其中热轧带肋钢筋、内燃机等41大类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发证,化肥、危险化学品等20大类产品由省级发证,省级发证证书全国有效。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企业申请
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申请可以采用送达方式提交,有条件的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为方便企业申请,我省已开通网上权力公开运行系统,企业可通过网络进行申报。
2、企业申请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受理企业申请的决定。
3、企业实地核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受理企业申请后,质检总局发证产品由产品审查部,组织对企业实地核查。省级发证产品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企业实地核查。质检总局或省质监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4、产品抽样与检验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5、申证材料汇总审核
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收到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后,对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对合格企业与不合格企业分别进行上报。总局发证产品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发证产品上报省质监局。
6、审批与公布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上报材料,按照分工,总局发证产品由质检总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省级发证产品由省质监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