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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发律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发》帝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公司同岗位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公司所在地的低工资标准。
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和用人公司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
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已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公司的利益驱动,为使用连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公司必需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公司的发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低标准:
1、不得低于本公司同岗位低档工资;
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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