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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股东出资100万元与乙股东出资50万元共同成立有限公司。在各自交纳出资额之后,乙股东表示所有办理公司注册事宜均由甲股东办理,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双方之间没任何书面协议。公司注册所需的所有文件均由甲股东起草办理并代为签字,乙股东没有在公司章程上及其他文件上签字。公司成立后,向甲、乙股东出具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运转一年后,甲股东即以控股股东的身份将乙股东排除在公司管理机构之外,将公司据为已有,乙股东即按出资证明要求退还出资,遭拒绝而发生纠纷。
【导致结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取证,证实了公司章程等文件上甲股东代签乙股东姓名的事实。由于没有书面设立公司的协议,也无乙股东签名的授权委托设立公司的证明,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该公司设立行为无效,并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理分析】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甲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伪造乙股东签名,其设立公司行为无效,如果事后乙股东不愿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应予撤销工商登记。乙股东在工商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之后,可以出资纠纷为由起诉甲股东,要求收回对公司的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