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合同的认定
电子合同是随着网络商业化而产生的一个概念。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我国对电子合同的效力的相关制度主要有《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成都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法》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数据电文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数据电文使用的是电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手段;二,数据电文的实质是各种形式的信息。数据电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内容,且内容是固定的,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稳定存续,在需要的时候可以重复展示,供当事人随时查阅的都被认为是由《合同法》调整的合同;
二、电子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只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邀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
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而对方发出相应承诺通知后合同即为成立。
三、电子合同的生效
电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内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还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以及约定的生效要件。
四、签订电子合同注意事项
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我国在《电子签名法》第5条中规定:符合下类条件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件形式要求:(1)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2)能够可靠的保证自最终形成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在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所以,为确保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是需要完善的技术,二则需要较强的证据意识,将双方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证据予以充分保存,必要时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而针对数据电文的保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细节:1) 确保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 确保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接收时的内容;3) 确保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另外,合同的成立可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为避免发生纠纷时证据的丢失与不完善导致不必要的损失,电子签名也是一种非常值得推荐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