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广义的商标抢注包括以上情形,还包括抢注别人著名公司称号或其他在社会上有一定名誉的称号等在先权益为自己的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商标抢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伤别人现有的在先权益,也不得以不合理手段抢先注册别人已经运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而,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别人先运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制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准则和申请在先准则的同时,法律关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准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需树立在老实信誉的准则下,不允许偷盗别人已经运用并且已经树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补偿了绝对注册准则的缺陷,避免事实上的不公平状况的呈现。
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肯定的权益,但遭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议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域取得维护,在注册国或地域以外的国家或地域则不能取得维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相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取得核准。固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以往由于我国运营者的商标认识比较淡薄,其在我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域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名誉的商标被别人在该国或地域抢先注册,招致我国运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域不能运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域的市场;或者固然继续运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钱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开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状况也逐步屡见不鲜。
抢注著名商标抢注著名商标比抢注运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著名商标更复杂。著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域被别人抢先注册后,该著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域取得维护,最终完整取决于被请求维护的国家或地域的主管机关依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以为别人的抢先注册合理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维护;反之,如以为注册不合理的,则能取得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