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龄前儿童应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办法》对电梯乘客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不得实施以下多种不良行为。
违反电梯安全使用须知和安全警示使用操作电梯;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拆除、破坏各类标识、标志、呼叫按钮、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装置等电梯设施或者零部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乘用电梯;
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载电梯;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或者强行阻挡层门、轿门正常关闭;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打闹、攀爬、玩耍、逆行等;携带购物车、婴儿车等乘用自动扶梯;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用的行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人员等不宜单独乘用电梯的,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不得经营以旧充新及翻新拼装的电梯
《办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予以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零部件的,电梯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电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不得经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翻新拼装的产品;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电梯停用一年以上使用单位应当封停电梯
在用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停电梯,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警示标识,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切断电梯主电源,并在十五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电梯维保人员,平均每名维保人员维护保养的电梯不超过三十部;确保维保值班电话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或者事故通知后,电梯维保人员应当在三十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半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查。